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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出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法

2001-03-23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曹谦 我有话说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近日浮出水面,这一规定将使机关、事业以及各类城镇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外资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等596万人以较低费用享受到较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这其中还包括中央在京单位160万人。该规定的受益者将与单位共同负担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实行“统帐结合”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交纳。若本人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上一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若本人月工资高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若本人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则以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是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2001年定为1300元;一年内的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2001年定为5万元。

建立大额医疗互助基金,解决大额医疗费用问题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北京市决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外,建立大额医疗互助资金,解决门诊和封顶线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问题。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来源渠道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组成。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再缴纳工资总额的1%,职工和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交3元钱,当钱不够用时,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门诊医疗中当年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在职职工报销50%;为照顾退休人员,将报销的起付标准降低为1500元,同时把报销比例提高到60%,其中70岁以上的,报销比例为70%,一个年度内累计最多可以报销2万元。对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70%,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数额为10万元。通过社会共济,照顾那些发生医疗费用较高的职工。

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用缴费

在《规定》中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有以下照顾政策: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用缴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入比例高于在职人员;退休人员住院,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个人负担的60%;大额医疗互助中退休人员报销水平高于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在大额门诊费用,互助资金报销的起点金额为1500元,较在职职工降低500元,超过1500元以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其中70岁以上的报销70%。另外,医保改革启动时,北京市将为每名企业退休职工个人帐户一次性平均打入200元。

特殊照顾下岗职工和特困职工

国家对下岗职工参加基本医疗给予了特殊的照顾,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下岗职工与其他人员同样建立个人帐户,享受相同的基本医疗待遇。

北京市政府对特困职工医疗待遇问题十分关心,对于享受北京市城镇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上给予照顾。如特困职工享受基本医疗待遇时,降低了统筹基金住院的起付线,由1300元降到650元。卫生部门出台了对特困职工优惠50%床位费、20%基本手术费和大型设备检查费等办法。另外,政府出面建立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对特困人员因医疗费支出过大造成的困难给予救济。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国家公务员除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外,还要实行医疗补助政策。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基本上是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根据北京市政府的安排,北京市计划用2到3年的时间,建立起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今年的关键是建立起新的运行机制,参保职工达到150万至200万人,明年计划达到400万至450万人,第3年做到全覆盖。在新的医保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2到3年时间内,医疗保险制度还将新旧并存,实行“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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